关于做好我省2013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和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湘人社函〔2013〕220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房(地)产管理局,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省直及中央在长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和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47号)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的通知》(湘人社函〔2012〕526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3年度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房地产培训) 一、报名条件 凡符合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1995〕147号)和原省人事厅、原省建设厅《转发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人发〔2002〕22号)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 二、报名方法 报名采取网上报名和网上缴费方式进行。具体步骤如下: (一)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时间:2013年8月5日9:00 — 8月14日17:00。 报考人员须在上述报名时间段内,自行登录“湖南人事考试网”(http://www.hunanpta.com),点击网站首页的“网上报名”,选择“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网上报名入口”,进入我省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和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报考人员报名前须仔细阅读报考条件,按有关要求在网上填写本人真实的报考信息,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数码电子证件照。 特别提示: 1、网上报名阶段,不采集报考人员联系电话。 2、报考人员上传的照片将直接制作在《资格考试登记表》、考场座次表、准考证和合格证书上,请务必上传与本人相貌一致的清晰正面免冠证件照片,禁止使用生活照或风景照截图,照片格式必须是采用.JPG格式,大小必须为10-20KB,高宽为170*130像素。上传照片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将无法在《资格考试登记表》、考场座次表、准考证和合格证书上正常显示,由此带来不能参加考试、无法制作合格证书等一切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 3、报考人员对提交的个人信息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提交虚假信息,一切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 (二)打印《资格考试登记表》 报考人员填报信息和上传照片完成之后,请及时查看所填信息和照片是否准确,如有不准确之处可自行维护修改。确认信息准确无误之后,打印《资格考试登记表》。(房地产培训) 特别提示: 1、《资格考试登记表》一经打印不允许再修改任何报名信息。 2、报考人员务必在报名时间段内及时打印《资格考试登记表》,过期报名系统不再提供打印。未按时打印表格,影响资格审查和发证的,报考人员自行承担后果。 (三)网上缴费 报考人员使用具有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联卡进行网上缴费,缴费完成之后请及时查看本人的缴费状态,确认已经缴费成功。网上缴费完成之后,报考人员即完成所有报名手续,考前不进行现场资格审查。 特别提示: 1、网上缴费之后不允许再修改任何报名信息。 2、网上缴费之后务必及时查看本人的缴费状态,确认已经缴费成功,未及时查询缴费状态,致使报名未完成,影响考试,报考人员自行承担后果。报名咨询电话0731-84688383,85063789。 三、考试时间及科目 资格 名称考试时间考试科目 估价师10月12日9:00-11:30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含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 14:00-16:30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 (自备计算器) 10月13日9:00-11:30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 (自备计算器) 14:00-16:30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开卷、自备计算器) 房地产 经纪人10月12日9:00-11:30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14:00-16:30房地产经纪概论 (自备计算器) 10月13日9:00-11:30房地产经纪实务 (自备计算器) 14:00-16:30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 (自备计算器) 四、考试方式 (一)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设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4个科目。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为客观题型,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两科目以填涂答题卡和在答题纸上作答相结合的方式;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科目在答题纸上作答。(房地产培训) 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设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经纪概论、房地产经纪实务、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4个科目,各科目均为客观题型,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 (二)已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需参加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的人员,可在报名时申请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申请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房地产经纪概论、房地产经纪实务和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3个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房地产培训) 2013年度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的人员,暂不需要提交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 (三)报考人员应试时,必须携带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方可进入考场,并在监考老师处的《考场座次表》上签名和填写本人联系电话。 (四)报考人员应试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橡皮、2B铅笔(填涂卡用),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房地产经纪概论、房地产经纪实务、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考试可携带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不得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入场,携带者必须关机,放在考场指定位置。考试期间如发现使用通讯工具或未关机的,一律按违纪处理。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科目为开卷考试,考生可携带纸质资料,仅限自用,不得与其他考生交换使用 (五)考场上备有草稿纸,供考生索取,考后回收。 五、资格审查 从2013年开始,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考后资格审查,报考人员全部考试科目成绩合格后,按照属地原则进行资格审查。 “省直属单位”报考人员按“湖南人事考试网”公布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资格审查,各市州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时间和地点详见各市州公告。资格审查须提交的材料要求见附件1。 各市州资格审查部门收到合格人员名单后,须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查工作,并将审查通过人员的报名资料报送省职改办。省职改办将对全省报考人员报考资格审查工作进行督查,对把关不严、不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的单位和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房地产培训) 六、其他 (一)考场设置 2013年度我省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和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在长沙(省直考区)设置考点,具体考场地址详见准考证。 (二)准考证打印 打印准考证时间:2013年10月7日9:00 — 10月11日17:00。 报考人员须在上述时间段内,登录“湖南人事考试网”打印准考证(使用A4纸打印)。逾期未打印,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房地产培训) (三)收费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 通知》(计价格〔2002〕2546号)和《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人事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12〕101号)规定,我省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92元(含上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42元);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99元(含上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49元)。 (四)考试辅导教材 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请分别查阅《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考前培训及考试辅导教材征订发行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进行,联系电话:010-51146322。(房地产培训) (五)跨省转考 跨省转考的报考人员,必须携带当地考试管理机构的异地转考手续及成绩证明在考试报名规定的时间内到湖南省人事考试院考务三部(联系电话:0731-82216500)办理转考手续后,方可进行网上报名。否则,视同自动放弃以往年度考试成绩,需按新报考人员重新报名。转出报考人员请到该部门办理有关转考手续。 附件:1. 资格审查提交材料要求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6月9日 附件1 资格审查提交材料要求 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进行考后资格审查时,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资格考试登记表》(报考人员从网上自行下载,用A4纸双面打印,经单位审查盖章)一式一份。 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和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以非全日制学历报考的人员,还须提交之前所取得的全日制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房地产培训) 三、除提供上述材料外,符合免考部分科目条件的考生还须提交相应证书、聘书等其他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四、根据《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关于台湾居民参加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16号)精神,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或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在资格审查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 五、外省市转入考生需提交转考证明。 以上所附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复印件均须使用A4纸并加盖单位公章,由验证人签名。 考生对提交的报考资历、学历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在报考阶段如提交虚假、无效资历、学历的,一经发现,取消报考资格;已参加考试且成绩合格的,当次全部科目成绩无效。情节严重者,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同时,考生的违纪违规行为记入公民个人诚信档案。(房地产培训) 除非注明,文章均为 中房商学院 原创,本文地址:http://www.zhongfang.org.cn/jingji/307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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