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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开发商、中介不得开展“首付贷”性质业务

查看: | 2016-08-29 09:59:17|发布者: 中房商学院

摘要:开发商和中介不得开展“首付贷”。25日,记者从济南市建委获悉,济南市将开展房地产领域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对排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案件线索将及时上报

开发商和中介不得开展“首付贷”。25日,记者从济南市建委获悉,济南市将开展房地产领域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对排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案件线索将及时上报,并于11月30日前完成现场检查处置工作。

济南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近日印发《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地产领域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专项整治范围为全市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方案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不得利用互联网等方式从事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活动;不得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侵占或挪用房屋交易资金。

此次专项整治将对中介机构分支门店、售楼处进行抽查,重点检查以下违规行为:发布传播非法集资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的违法违规广告;发布虚假房源、不实价格信息诱骗消费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中介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等行为。

对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的,移交有关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处置,涉及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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