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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最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条文解析与施工企业应对策略培训(2019年1月17日)

查看: | 2018-12-05 14:41:53|发布者:

摘要:2018年10月29日,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济南】最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条文解析与施工企业应对策略培训(2019年1月17日)

  【课程背景】

  2018年10月29日,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

  2005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对统一法律适用、保证工程质量、规范建筑市场、保护各类主体尤其是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我国建筑业投资经营方式和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和涉案标的额大幅上升,新类型案件、新问题不断涌现,亟需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领域司法解释,指导全国法院审判工作。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启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起草工作。《解释》(二)主要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建设工程的鉴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和实际施工人权利的保护等方面的问题作了规定。

  《解释》(二)出台在即,建筑行业有哪些新动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法律试用中有哪些热点与难点问题?如何确定工程造价?这都是在司法实践中亟需掌握的重中之重。

  【适合对象】

  律所及造价咨询公司负责人;

  工程建设企业(工程承包、建筑施工、勘察设计、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工程咨询等)总经理、法律顾问、法务总监、总工程师、项目管理、市场开发、商务谈判、招标投标、合同管理、成本管理等中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业务相关的人员等。

  【培训内容】

  一、签约阶段的法律风险防范

  1、合同主体履约能力审查

  2、合同价款支付审查

  3、清单漏项风险转移条款审查

  4、工期质量条款审查

  5、结算条款审查

  6、索赔条款审查

  7、独立保函审查

  8、EPC模式业主前期基础资料风险条款

  二、履约阶段的法律风险防范

  1、签证索赔管理

  (1)签证的主要情形

  (2)索赔的主要情形

  (3)签证索赔的管理和风险控制

  2、证据意识培养和证据能力管理

  (1)证据管理意识和能力提高

  (2)证据的主要分类

  (3)业主不予签证或不予签收索赔资料时的证据管理

  3、司法解释二未能涉及的优先受偿权问题的风险管理

  (1)显名代理的挂靠人是否有权主张优先权

  (2)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承包商是否有权主张优先权

  (3)停窝工损失是否在优先受偿权范围内

  (4)未竣工工程优先受偿权对续建承包人权利的影响

  (5)如何认定优先权保护期限“应付之日”

  (6)优先权对特定人的放弃法律后果如何认定

  (7)优先权能否通过发函主张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新特点及其发展趋势

  1、保障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司法责任

  2、工程建设组织模式、管理模式发展变化是司法面临新问题

  3、上位法律依据不足,法律行政法规与规章、规范性文件冲突加剧

  4.案件裁判不统一的问题日益突出

  5、多部司法解释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的直接影响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及相关问题

  1、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签订书面合同的责任

  2、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认定

  3、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认定

  4、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的例外情形

  5、违法建筑施工合同的处理

  6、合同无效的赔偿责任

  五、合同履行相关问题

  1、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

  2、工期顺延的认定

  3、质量保证金相关问题

  4、备案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时工程价款的结算

  5.自主招标相关问题

  6、合作开发房地产各方对于工程价款债务责任承担

  7、多份无效合同的结算

  六、建设工程造价鉴定

  1、诉讼前就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合意的效力

  2、诉讼前共同委托造价咨询的效力

  3、二审程序中的鉴定

  4、法院委托鉴定中司法权的行使

  5、鉴定意见的审核认定原则

  七、实际施工人的相关问题

  1、实际施工人的权利救济途径

  2、借用情形下实际施工人的权利救济

  八、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1、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

  2、装饰装修合同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3、优先受偿的债权范围

  4、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

  5、优先权的保护期间

  6、优先受偿权的预先放弃效力

  7、优先受偿权与其他权利的顺位

  【课程说明】

  【组织机构】中房商学院

  【时间地点】2019年1月17-18日 济南(详见报到通知)

  【培训费用】2800元/人(含培训费、资料费)食宿代订,费用自理

  【联 系 人】陈老师13220116135 、18301562532(微信同号)  

  【电子邮箱】2113220432@qq.com

  【官方网站】http://www.zhongfang.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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