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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伪造业主签名卖房 买家维权十年钱房两空

查看: | 2017-07-10 10:46:58|发布者: 中房商学院小齐

摘要:金湾周福兴一家在十几年前通过中介人员购得一套房产。未料这个中介是伪造了业主的签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以及伪造委托书办理房产证。
中介伪造业主签名卖房 买家维权十年钱房两空

  金湾周福兴一家在十几年前通过中介人员购得一套房产。未料这个中介是伪造了业主的签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以及伪造委托书办理房产证。入住三年后被原业主起诉并拿回了房产。历经十年官司维权,周福兴一家仍未获得合理赔偿。

  买房入住三年后原业主说没签名售房

  2002年11月23日,周福兴的父亲周廷学通过珠海市西部科洋实业公司(房产中介公司、现已破产)的魏美英的介绍,准备购买一套位于金海岸三灶金海岸美都新村海华阁的二手商品房。

  周福兴提供的证据显示,2003年6月23日,魏美英代原业主领取了涉案房屋的房产证,涉案房屋被登记在原业主的名下。同日,珠海荣正房产证评估咨询公司就涉案房屋作出《房地产估价报告》。

  看过原业主为魏美英签名的《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后,周廷学很快向魏美英全额支付了购房款。

  周福兴记得,房子有113平方,原本是三室两厅的,但为了解决家里八口人居住,特地在厨房隔出一个小房间给妹妹。在2003年入住前,周福兴一家还特地进行了墙壁粉刷等装修。

  在魏美英的协助下,周福兴一家在2003年7月取得了房产证。

  没想到,2006年,房产的原业主韩雪和姜延成突然出现,说自己并未签名卖房,是魏美英私自出售了自己的房产,并要求周福兴一家搬出去。

  明明手上有合法的房产证,却被告知不是自己的房子,周福兴一家怎么也想不通,因此拒绝了原业主的要求。在理不清的纠纷面前,原业主和周福兴一家选择了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中介与原业主补签售房委托书

  魏美英私自伪造签名的事实败露。为了免除更多的法律责任,2006年3月6日,原业主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确认房产将以当时的市场价格10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魏 美 英 。协 议 还 明 确 提出,要求魏美英在2006年3月15日前完成支付,逾期三个月则由原业主无条件收回房产。

  然而,于2003年出售房产只从周廷学处收到7.8万元购房款的魏美英,在支付了1 .2万元给原业主之后,一直未履行余款支付,因此原业主按照协议无条件收回了房产。

  2007年2月8日,原业主一纸诉状把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告上了法庭。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对《授权委托书》和2003年7月1日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上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最后经广东天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结论为原业主的签名不是本人书写,魏美英也承认是请他人所签。

  基于这个事实,2008年11月6日,原审法院作出判决,认为魏美英代理原业主办理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签名伪造,出手房屋行为具有欺诈性,判决撤销周廷学名下的房地产权证。周廷学不服,提起上诉,但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决定。

  在这场纠纷中,周家在珠海只有一套房产,如果搬离了美都新村,意味着一家人也将面临无家可归。在未获得合理赔偿之前,周家一直坚守在美都新村,希望守住这套耗尽家里资金购买的房子,守住这个八口人居住的家。

  中介抵押赔偿的住房又被出售

  一方面,是原业主状告周家恶意串通中介买房,另一方面是周家反告原业主,认为自己是通过合法途径购得房产。双方都一致认为魏美英作为中介伪造签名私自售房造成难堪局面。多年来,三方历经数次官司,仍然没有结果。

  2013年9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周家败诉,需要退还房屋给原业主。其间至2014年3月,法院执行局都在做三方调解的工作。法院提出,房价已经上涨,魏美英需履行40万元赔偿金给原业主的赔偿关系,当时法院让魏美英将40万元的50 %也就是20万元打到法院账户,原业主就答应魏美英剩余部分进行分期付款,从而保留周家所居住的房屋,但直至强制执行前魏美英并未履行。

  2014年清明前,拿着一纸败诉的法院判决书,经过法院执法局的强制执行,周廷学一家搬出了金海岸美都新村海华阁。

  2014年4月1日,周廷学和魏美英签订赔偿协议书,赔偿金额为当时法院执行调解期间认定的房屋价值40万元,约定于2014年8月前履行赔偿义务,魏美英当时承诺将她和她先生名下60平方的房产作为赔偿抵押给周家。双方当天到房地产登记中心核得房产是由魏美英和她先生共有的,且没有出售信息,因此顺利办理了抵押登记。

  在签订赔偿协议时,魏美英曾提出,以其名下房屋作为赔偿过户至周家名下,且过户费用均由周家承担,此纠纷就一了百了,但周家认为他们购房是为了自住,魏美英的房子面积太小差距太大,故拒绝了此方案而选择签订赔偿协议。

  但赔偿协议签订后历经2年半的反复沟通,魏美英始终未履行赔偿义务。2016年9月,周家要再次起诉魏美英时,魏美英还非常确定地说,如果没有钱来赔偿,可以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弥补周家的损失,但是差额的钱就没有办法执行。

  令周家费解的是,周家于2016年9月起诉魏美英要求履行赔偿审理过程中,今年3月,魏美英的姐夫却把她告上了金湾区法院,认为魏美英已经把抵押给周家的房产卖给了她姐夫。当时,金湾法院判决并没有支持他们所有权主张。很快地,魏美英的姐夫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已经于6月中旬开庭,但当庭未做判决。

  香洲法院因魏美英的姐夫起诉魏美英一案涉及抵押房产问题暂未做出判决,日前,周家得到香洲法院的回复,预计8月初将魏美英的姐夫纳入第三人再次开庭审理。

  案件后续如何?周家所有人仍然觉得没底。周福兴说,打官司十多年来,仍然没有结果。一肚子的冤屈,难以诉尽。他希望能尽快结案,让家人生活能重新回归平静。

  焦点疑问

  中介是如何为买家办下房产证的?

  在这个案件中,有一个核心的问题不容忽视,依据现在的规定,房产过户必须要当事人亲自到场,或者通过公证委托书才能办理,作为中介人员,魏美英是如何获得原业主的个人资料,办取房产过户手续,并为周廷学办得房产证呢?

  事实上,当时相关法律不健全,只需要出具业主的委托书即可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广东省御藏律师事务所李律师认为,正是这个漏洞给了中介有机可乘。

  原业主在购房时候,就是由魏美英介绍。魏美英持有原业主的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原件,而且魏美英就是办理原业主的房产证代理人。

  当时周廷学购房前,魏美英还带他到房屋现场查看,同时还提供了原业主委托所作的珠海荣正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房产的评估价值5.65万元,为双方商谈买卖房屋提供了市场评估价值依据。在了解了房产现状及查看了相关证件后,周廷学同意购买原业主的房屋。

  2003年7月7日,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金湾分中心依据韩雪、姜延成的居民身份证、原业主将房产出售给周廷学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委托魏美英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原业主的房产证原件,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转到了周廷学的名下。

  经广东天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无论是售房委托书,还是地产评估公司所作的报告,以及售房合同,所有涉及到原业主签名的,均是由魏美英找人代签。

  律师建议

  广东省御藏律师事务所李律师在了解案情之后认为,在选购二手房时,一定要与卖家见面沟通,当面签名,避免因资料被盗伪造签名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另外,当遇到类似问题,根据无法推翻的伪造笔迹签名事实,法院肯定会首先维护原业主的利益。她建议当事人一开始起诉就要锁定赔偿,拿到赔偿之后再买一套。如果确认了赔偿之后,协议应该要求去国土局做好抵押登记,尽快办理过户,避免时间拖得过长,因房子的市场价格变动,导致赔款金额也会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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