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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以下 购房无优惠 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查看: | 2013-12-05 15:09:15|发布者:

塘厦的方先生称,去年12月,他看中了塘厦某楼盘的一套房,并交付了1万元定金,而当时售楼人员承诺在指定日期前签合同可享“诚意金1万抵5万、开盘特惠9.8折、购房券优惠”等优惠,不料到了买楼签合同的时候,对方却告知方先生不能享受全部优惠。

  塘厦的方先生称,去年12月,他看中了塘厦某楼盘的一套房,并交付了1万元定金,而当时售楼人员承诺在指定日期前签合同可享“诚意金1万抵5万、开盘特惠9.8折、购房券优惠”等优惠,不料到了买楼签合同的时候,对方却告知方先生不能享受全部优惠。

  感觉被戏耍了的方先生气愤不已,将开发商告上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记者昨日获悉,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决开发商违约,双倍返还定金。

  对于房屋预售合同纠纷多发的现象,法官建议,在给付定金前,购房者对待销售人员的口头的优惠促销手段要留个心眼,尽量将对方的口头承诺写入认购书,避免产生纠纷导致经济损失。

  协商无果将开发商告上法院

  今年1月12日,方先生到售楼处要求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售楼人员表示方先生不能享受以上全部优惠,按照优惠计算最终只能按602812元出售,否则预付定金不予退还。

  方先生认为该价格平白无故高出了当时确定的优惠价格,经多次跟房地产公司协商未果后,其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其预交的购房定金,即20000元。

  未给予购房券优惠

  方先生表示,房地产公司曾于今年1月10日要求其重新签订一份认购书,将购房券优惠降低为2000元,但其拒签。其曾向相关媒体投诉,在陪同记者在售楼处采访中遇到多数与其有同样遭遇的消费者,均不同程度地平白多出了3000元到5000元的费用。

  开发商违约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相关法律,在方先生看房发出购房意向、房地产公司承诺同意向其预售涉案房屋后,双方达成的认购书系生效的合同,认购书约定方先生可享受到4项优惠,对于其中的第2项购房券优惠,方先生主张为5000元,房地产公司则主张方先生并未享受该项优惠。

  对此争议,法院认为依据合同法规定,应做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即房地产公司的解释,且按照常理,如方先生不应享受该项优惠,房地产公司应在签订认购书时将该项优惠内容划掉。

  下定金前口头优惠要写入合同

  法官提醒,购房者要谨慎分析销售人员的促销手段,交付定金时要“三思而后行”,避免因一时头脑发热而被“套牢”,同时对于销售人员的给予优惠价格、可以办理按揭等口头承诺,为了防止口说无凭,可将这些内容明确写入认购书,并约定一旦这些承诺不能实现的后果,避免后续产生纠纷导致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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