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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20年银行机构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要点

查看: | 2020-06-28 08:51:18|发布者: 中房陈老师

2020年银行机构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要点一、宏观政策执行1.民营和小微企业服务政策。 未按监管要求建立落实民营和小微企业业务绩效考核...

2020年银行机构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要点
 

一、宏观政策执行
1.民营和小微企业服务政策。
    未按监管要求建立落实民营和小微企业业务绩效考核机制、尽职免责制度和容错纠错机制;使用人民银行普惠性再贷款再贴现资金和政策性银行转贷资金的小微企业贷款,未合理确定其利率定价水平,资金未真实投向小微企业;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续贷政策落实不力,未能有效满足中小微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不合理收费或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提高企业融资综合成本;以通过融资政策便利获得的贷款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和发放委托贷款等进行资金“空转”套利。


2.“房住不炒”政策。

    表内外资金直接或变相用于土地出让金或土地储备融资;未严格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违规向“四证”不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融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经营性贷款、信用卡透支等资金挪用于购房;流动性贷款、并购贷款、经营性物业贷款等资金被挪用于房地产开发;代销违反房地产融资政策及规定的信托产品等资管产品。
 

3.金融扶贫政策。

    精准扶贫政策执行不力,扶贫贷款服务对象不符合要求;发放扶贫贷款附加不合理条件;违规上浮扶贫贷款利率;扶贫信贷资金被挪用等。


4.其他重点领域宏观调控政策。
    违规为环保排放不达标、严重污染环境且整改无望的企业提供融资;违规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供资本金融资;违规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二、股权与公司治理
5.股东和股权管理。
    股东资质不符合监管要求;虚假注资、循环注资、抽逃股本等“资本造假”行为;以非自有资金违规入股银行;存在股权代持、超比例或超家数持有银行股权等情形;公司章程未按监管要求载明银行股东权利义务;股权登记、质押和股东资质审查等股权事务管理不符合监管要求;未按监管要求或章程规定对滥用权利的股东采取限制措施;虚增利润向股东分红。

 

6.“两会一层”履职和考评机制。
    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专门委员会未依法依规充分履职;未建立对董事的履职评价体系;未落实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等监管要求。

 

7.关联交易和并表管理。
    未按照穿透原则尽职认定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向股东和其他关系人进行利益输送;银行集团并表管理不符合监管要求,通过内部交易隐匿风险、利益输送、进行监管套利。


三、信贷管理
8.授信管理。
    贷款“三查”不尽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和联合授信管理不力,大额风险暴露指标突破监管要求;票据业务贸易背景尽职调查不到位,保证金来源不符合监管要求。

 

9.资产质量真实性。
    人为操纵风险分类结果,隐匿资产质量;违规通过以贷还贷、以贷收息、虚假盘活等方式延缓风险暴露,掩盖不良贷款;违规通过第三方代持、为不良资产受让人提供融资等方式实现不良资产的非洁净出表;直接或借道各类资管计划在信用风险等未转移或未完全转移的情况下将不良资产移出资产负债表。

 

四、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
10.理财业务。
    理财业务过渡期整改不到位,未严格执行整改计划,理财老产品、同业理财、保本理财产品规模反弹,存量资产整改进展缓慢;
金融监管研究院专栏作者解读:
此条涉及理财子公司和商业银行资管部。对过渡期阶段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系统性整改提出了三方面要求。
第一要严格按照整改计划执行,而整改计划早已报送至会里及各地分局,各家机构的理财数据也实时上传理财登记托管中心,信息比较透明。
二是对三类型产品(老产品、同业理财、保本理财)提出逐步下降要求,这在之前的监管政策中基本都已提及,这其中的难点是理财老产品,特别是对中小银行而言。
三是对存量资产的整改进展要加速,这也是近年来各家银行与监管部门反复博弈,但处理的难点确实客观存在。

母公司向理财子公司划转理财产品存在产品不合规、程序不规范、利益输送、调节风险指标等问题;
金融监管研究院专栏作者解读:
此条涉及理财子公司。从2019年起,国有大行已经率先开始执行理财产品的划转。但在执行过程中确实还是存在一些问题。比如:
一是划转过去的整改完成产品是否完全符合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的要求?这方面要求确实就比较复杂了。
二是程序规范问题,现在看下来大部分银行是采取官网公告方式完成一次性大面积调整,相当于负债端一口气全部解决,资产端则逐个调整。
三是当产品划转到理财子公司前,是否存在通过一定的利益输送行为把收益转移过去,进而打造子公司的理财产品收益靓丽的假象?
四是原有的风险资产该如何划归?算是银行资管部还是理财子公司?这也涉及到产品的利益输送和理财子公司层面上的利润调节问题。

理财新产品存在池化运作、投资非标资产出现期限错配、相互调节收益、刚性兑付、投向限制性领域、净值计量不准确、信息披露不到位、违背投资者适当性原则或违规销售等问题;

11.同业业务。
    同业融入和融出资金规模超过监管规定比例;同业业务交易对手选择及授信管理不审慎;同业代持、互持或充当资金通道导致资金空转;同业资金通过多层嵌套等方式违规投向限制性领域;同业业务违规接受或提供第三方担保。

12.表外业务。
    委托贷款资金来源、用途不合规;违规销售代销产品,代销不合规的金融产品,违规开展为本行授信项目提供融资或承接本行表内外资产的“假代销”业务。

五、创新业务
13.线上贷款业务。
    线上线下业务统一授信管理不到位;线上贷款用途违规或被挪用于限制性领域;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过度依赖合作机构,信贷管理等核心职能实质性外包,风险管控流于形式,贷款用途违规或被挪用于限制性领域;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接受无担保资质合作机构提供的担保增信;银行资金借道互联网平台进行监管套利。

14.信用卡业务。
    未按监管要求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人群的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作合理调整;信用卡业务虚增客户偿债能力或违反“刚性扣减”规定,突破总授信额度上限管控;预借现金业务额度设置过高,不符合审慎管理要求,资金用途管控不力,违规流向非消费领域;分期业务收费不透明、质价不符,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客户信息安全,违规泄露、滥用客户信息;对债务人或担保人违规不当催收。

15.衍生产品业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未有效执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风险管理的监管要求;衍生产品营销与后续服务不符合监管规定。

六、整改问责
16.整改落实与机制建设。
    未对自查和监管检查发现问题逐项建立台账,未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和完成时限;未按照报送给监管部门的整改问责方案及时、全面完成整改;整改措施不对症;未从制度、流程和系统等方面推进根源性整改和机制建设;同质同类案件反复发生。

17.员工行为管理与问责。
    对员工异常行为检测排查不力;员工参与民间借贷或非法集资、充当资金掮客、与客户不当资金往来等;监管部门责令内部问责的,未严肃追究;内部问责机制不健全,内部问责偏松偏软、“问下不问上”、简单以经济处罚代替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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