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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今后如此交房开发商将受到严惩

查看: | 2019-12-09 08:46:18|发布者: 中房商学院陈老师

临近年末,交付的楼盘项目越来越多,维权的也越来越多,就在此时,山东省出台了交房新规,严格规范开发商行为,为购房业主把关……12月6日...
临近年末,交付的楼盘项目越来越多,维权的也越来越多,就在此时,山东省出台了“交房新规”,严格规范开发商行为,为购房业主把关……

12月6日,山东省住建厅等多部门发布了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对所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负主体责任。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进行竣工综合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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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是否按照经审批的用地范围、规划条件、规划设计方案、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要求开发建设;
  2. 是否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开发建设,明确移交的是否完成产权(使用权)移交或签订产权(使用权)移交协议;
  3. 单体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验收备案手续是否完备;
  4. 红线内市政基础设施(道路、绿化、路灯、环卫、排水等)是否按照要求建设,并达到使用条件;
  5. 红线内水、电、气、暖等基础设施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建设,达到使用条件且已交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运营管理;通信基础设施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建设并达到使用条件;
  6. 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否按照要求交纳;
  7. 工程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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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应附有相关材料,其中包括按规划及建设条件,配套的社区党群服务和政务管理、物业服务、教育、养老、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成并移交或签订移交协议等证明材料。督促协调已预售房屋业主在房屋交付使用前交纳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承诺书,已交纳未售出商品房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证明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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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付条件上,按照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并取得备案手续后,方可交付使用,方可申请终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应当在交房现场醒目位置公示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主管部门可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实际交付条件和公示情况进行抽查。

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项目综合验收备案手续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补办手续。不整改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记入信用档案,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开发企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擅自交付使用的,由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规予以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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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到近日青岛几个维权的项目,业主真是防不胜防,总有一种掉进“坑”的感觉……这项新规出台后,肯定将对于整个房地产、物业服务行业,都将起到一个正向的推动作用。

作为业主,也可以拿起这项新规,监督自己的开发商做好工作,行业的良性发展离不开每个从业者的自律与负责,房产君也希望维权的事还是少发生吧!

附件: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示范文本)\

说明

一、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分为2部分,其中《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申请表》由建设单位负责填写,内容须真实完整,此表应打印并加盖开发企业公章后提交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审查意见表》由备案办理主管部门填写。

二、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窗受理时已提交的,可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获得或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有关证明材料,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开发企业提交。需要提交的材料,需验原件,并存复印件1份。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四)开发项目供水管网工程建设合同、合同价款结清证明或专营设施配套费缴清证明,或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专营单位接收手续);

(五)开发项目排水管网工程竣工证明;

(六)开发项目供电设施、管网工程建设合同、合同价款结清证明或专营设施配套费缴清证明,或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专营单位接收手续);

(七)供热、燃气管网工程建设合同、合同价款结清证明或专营设施配套费缴清证明,或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专营单位接收手续);

(八)通信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九)按规划及建设条件,配套的社区党群服务和政务管理、物业服务、教育、养老、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成并移交或签订移交协议等证明材料;

(十)道路、绿化、路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十一)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明或移交证明;

(十二)落实《建设条件意见书》中关于建筑(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的证明材料;

(十三)督促协调已预售房屋业主在房屋交付使用前交纳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承诺书,已交纳未售出商品房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证明材料;

(十四)承诺书(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

(十五)其他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要求完成建设或移交的证明材料。

三、本表一式三份,市、县(市、区)备案管理机构、开发企业、物业企业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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