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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房屋征收管理规范化及管理法交流培训(8月10日)

查看: | 2013-07-10 09:57:42|发布者:

房地产培训:《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以下简称《条例》)颁布以来,各地相继出台了地方配套规章政策,明确了市、县级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工作的职责,确定了房屋征收部门,设立了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做出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但还存在发展不
房地产培训:房屋征收管理规范化及管理法交流培训
【课程背景】
房地产培训:《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以下简称《条例》)颁布以来,各地相继出台了地方配套规章政策,明确了市、县级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工作的职责,确定了房屋征收部门,设立了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做出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但还存在发展不平衡、机构不健全、工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中房商学院房地产培训网特邀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和专家围绕房屋征收实践过程中的疑难问题进行讲座,对相关问题进行针对性、实用性的研讨,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办、房地产管理局及征收(拆迁)管理部门,城中村改造办等提供项目管理咨询,相关解决方案。
【课程对象】
各级政府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的官员;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各地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和法律顾问;各房地产评估机构、鉴定机构从事拆迁评估、鉴定专业人员、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各法律院系从事民商法、行政法学教研的老师及其他有关人员。
【课程大纲】
一、房屋征收管理工作规范化
1、机构和相关人员管理;
2、对房屋征收档案的管理;
3、对房屋征收现场的管理;
4、房屋征收信息公开制度;
5、房屋征收信息系统建设;
二、房屋征收补偿规范化
1、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合法性原则;
2、“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3、补偿方式选择;
4、合理确定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
5、搬迁费、临时安置费适时调整;
6、对被征收人实行奖励和补助;
7、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原则;
8、房屋征收中特殊情况依法处理的原则;
9、房屋征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原则。
三、房屋征收程序规范化
1、房屋征收条件审查;
2、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3、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4、论证、公布与修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5、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6、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
7、作出补偿决定;
8、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公开分户补偿情况。
10、健全房屋征收部门内部管理制度。
【拟邀讲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领导,研究机构专家以及专业法律人士。就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各环节管理等法律、政策和实际操作专家。
【课程说明】
 [组织机构]:中房商学院 中房博越
 [时间地点]:2013年8月10-12日 大连(详见报到通知)
 [培训费用]:2200元/人(含培训费、资料费)食宿代订,费用自理
 [联 系 人]:齐老师  010-51146322    QQ:1225092981
 [服务热线]:4000-080-070 
 [报名传真]:010-84802341 
 [官方网站]:http://www.zhongfang.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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